第750章 司法改革
顯然,還能站在奉天殿上的,都是天武一朝的忠臣良將,無一個大臣對此提出異議,更沒有人跳出來提祖制的事,全票通過修改《大明律》。
當然了,朱慈烺并沒有大動《大明律》,因為《大明律》是此時世界先進法文化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一部獨具特色而又居于當時世界法制前列的重要法典。
《大明律》是李善長和劉伯溫等人編寫的,適應形勢的發展,變通了體例,調整了刑名,肯定了人身地位的變化,尤其注重經濟立法。
比如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關于錢糧等人民財產之事,定罪較重。
朱慈烺稍改了幾條后,只對《大明律》的五刑、十惡、八議等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律法被細化完善。
形成了五刑、十惡、八議、吏律、民律、刑律、兵律、禮律、工律、商律、農律一百零八卷一千二百八十條律法。
新修訂的《大明律》不僅涵蓋了當下所有能夠涉及到的律法條文,還在一些較難界定的條款之下進行了注解。
包括處理方案,給了更為實際的操作性,一些難辦的案子在新的《大明律》面前都不再是問題。
一切有權力的人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防止濫用權力的辦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
因此,法律細化是很有必要性的。
如果法律沒有明確細致的加以規定,就會導致授權不明,執法者隨意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適用法律,根據“關系”的需要來適用法律。
如此帶來的問題便是滋生腐敗,甚至還導致司法人員、執法人員敲詐勒索、受賄索賄、貪臟枉法、徇私舞弊等方面犯罪嚴重,發案增多。
朱慈烺將這次司法改革進行的很徹底,修改律法,調整了司法機構、加強監察職能。
中央正式的司法機關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稱“三法司”,各自的具體分工有所變化。
刑部,專司審判之職,分別受理地方上訴案件、審核地方徒刑以上重案,審理京師地區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掌復核,凡刑部所審案件,都須將案卷連同罪犯,移送大理寺復核。
都察院,原本大明的風憲衙門,什么屁事都能管,現在只負責監察文官,對官吏的違法失禮行為有權糾察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