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我就看看!
林月今天來到了霸都。
她立馬就找了一家律師事務所詢問了情況。
“你有什么證據?”律師看了一眼林月,要不是長相還不錯,他都懶得理會。
“他離婚之后就買車了!”林月立馬說道。
律師愣了一下,然后才解釋了一句。
“這個不足以證明!”
現在多的就是零首付貸款買車買房,買車根本不能夠成為主要證據。
“或者你發現他有另外的銀行卡在你們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沒有拿出來嗎?”律師引導了一下。
不過林月搖了搖頭,當時欠債之后,張勇的所有卡她都去銀行里面查了一下金額。
生怕漏掉了一分錢。
反倒是她自己還有一張銀行卡有幾萬塊沒有上交。
這是她當時在偷偷存的。
“應該是沒有!”
“上訴之后,法院不就能夠查到他所有卡這幾年所有的銀行流水了嗎?”
林月繼續說道,只要讓法院去查不就行了嗎?
這個律師怎么這么不專業呢?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應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雖相關法律亦規定了法院調取證據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行使的是調查權,而非偵查權!”
“也就是說,你至少需要提供銀行卡號,沒有任何證據,法院也不可能沒有任何證據就隨意去查別人流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