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6章 1287孝字號文書
明朝的制度大體承襲漢唐,雖然西漢時期一度提倡短喪,漢文帝甚至曾下令葬后服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樟七日,然后除服。
不過到了東漢時期,服喪三年已經成為定制。
到了唐朝,服喪三年已經成為一種強制手段,在《唐律·職制律》中就有記載,“諸聞父母若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流二千里。
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父母之喪,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內是正喪,若釋服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
不過明初官員緊缺,雖然朱元璋延續了之前的丁憂制度,丁憂時限依然為27個月,不過在服喪范圍上,他規定“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余期年服制不許奔喪”。
至于原因,朱元璋解釋說“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喪守制,或一人連遭五六期喪,或道路數千里,則居官日少,更易繁數,曠官廢事”。
說白了,就是官員頻繁奔喪守制導致無人處理政務了。
這也就為之后的“奪情”打開了一道口子,朱元璋推崇的思想與漢唐時期一致,他們都把“孝”放在“忠”前,希望通過“孝”來強化“忠”,進而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
朱元璋對丁憂的審批比較看重,根據《明太祖實錄》記載,所有在外為官的人聽說父母去世后,必須等朝廷向原籍發文核查后才能返鄉奔喪。
如此一來便會出現一個問題,古代通信手段比較落后,這么一來二回,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等官員到家,可能葬禮都已經結束了,根本來不及送父母最后一程。
針對這個問題,洪武八年,時任北平按察司僉事呂本提議,“官吏若遇親喪,許令其家屬陳于官,移文任所,令其奔訃,然后核實”。
換言之,官員父母去世后,家屬直接通過當地官員上報朝廷,如此便減少了來回詢問核查的環節。
朱元璋聽了以后,感覺很有道理,便同意了呂本的提議。
通過此舉,使明朝的丁憂程序得到極大簡化,省去了朝廷與官員籍貫之間反復核查的時間。
朱元璋對明朝的政治體制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對丁憂制度也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調整。
根據《明會典·丁憂》規定,所有京官必須通過吏部領取內府開具的孝字號勘合文書,而地方官員則須通過當地吏部下屬相關管理機構開具“引文”。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勘合文件”還是“引文”,都還有另外一個功能,那就是丁憂結束后,作為朝廷起復官員的一個憑證。
所以,對官員丁憂另一個很重要的衙門——吏部也凸顯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