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然從蘇母手中接過被折疊起來的一堆紙張。 她一點點展開,發現這竟然是一份引產手術同意書。 上面有蘇亦的簽字,家屬那一欄,是沈予晨的簽字。 紀然仔細看了這份同意書。 上面的日期顯示是在前年,胎兒已經七個月大送去做的引產。 前年…… 如果沒記錯的話,蘇母說過,蘇亦跟沈予晨結婚還不到半年。 做了人流引產手術是前年,也就是說,在這個孩子之前,蘇亦跟沈予晨婚前曾經還有過一個孩子。 還有更奇怪的一點。 根據華國現行法律,只要胎兒超過六月齡,做引產手術就是違法的,而且醫院也不會同意做引產,因為醫生要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但是蘇亦不僅做了引產,而且還是在一家很正規的大醫院做的。 這只能證明一件事。 蘇亦和沈予晨的上一個孩子,胎死腹中了。 只有這種情況,醫院為了孕婦安危考慮,才會做這種手術,取出死胎,保全大人。 可是七月齡的孩子,紀然自己懷過孕生過孩子。 那會兒胎兒都已經坐穩了,胎死腹中的幾率很小。 即便患有先天疾病,胎兒停止了發育,也不應該是在七個月的時候,這實在太反常了。 看樣子,還是回去問問薛醫生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