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6、土豆條款的下文
在土豆條款中規定,創始人與配偶離婚,需要向董事會通報。
原本這一條是需要董事會批準,但國內的《民法典》不支持,婚姻權利是自由的,外人不能干預,于是稍微改良了一下,變成了通報董事會。
與此同時,替遠景資本擔任土豆網董事的饒磊還充當了一回婚姻調解員,苦口婆心的勸兩人不要離婚,特別是勸王微,但根本不起作用,王微執意要離婚。
土豆條款中還有幾個不同解決方案,供創始人和配偶共同選擇。
第一個方案是《配偶聲明》,創始人配偶簽協議放棄對公司股份的全部主張,一旦離婚,便會被判定為非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個方案是,分割創始人持有股份的表決權、分紅權、增值權,配偶放棄股份的表決權,僅保留分紅權和增值權。
也就是說,一旦離婚,配偶可以分到公司的股份,但不會對公司的控制權造成沖擊,繼而影響到公司的上市、融資、并購等資本運作。
具體的做法就是像打造員工持股平臺一樣,給夫妻倆弄一個有限合伙企業,配偶當LP,創始人當GP。
第三個方案是,要求夫妻倆簽署婚前財產協議,解決掉離婚對公司可能造成的一切隱患。
這三種方案,把創始人未婚、已婚的狀態全部都考慮進去了,同時也給了創始人多樣化的選擇。
目前遠景資本、手機產業基金、復興工業產業基金投資的數百家企業,其創始人全部簽署了土豆條款。
但在涉及財產的三大解決方案中,中國和美國創始人的選擇有非常大的差異。
美國未婚創始人,基本選擇第三種方案,簽署婚前財產協議。
美國已婚創始人,因為很多都簽署有婚前財產協議,輪不到遠景資本替他們操心,有自己的私人律師。
中國的未婚創始人,大多數選擇了第二種方案。
如王微就選擇了把自己的股份分一半給楊蕾,只要全部的表決權。
不過這也不意味著楊蕾能拿到王微持有的27%股權的一半。